12月23日,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等三省一市司法厅(局)以视频连线形式召开了长三角区域政府协同立法研讨会,共同探讨省际政府协同立法工作。

会上,四家单位共同签署了《长江三角洲三省一市司法厅(局)区域协同立法合作框架协议》(下简称框架协议),明确了长三角政府协同立法的基本原则、合作重点、组织保障等事项。

根据框架协议,三省一市司法厅(局)将加强政府立法协作,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实施为契机,建立完备、高效、便捷的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合作机制,推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跨区域立法研究,促进资源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达到更高水平协同开放,充分发挥协同立法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

据悉,《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都明确提出,要推进区域协同立法,为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框架协议签订后,三省一市司法厅(局)将从三个方面着力推进政府协同立法:

一是强化计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聚焦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需求,统筹涉及区域协同发展的立法项目计划安排。对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如科创协作、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立法项目作为协作立法的重点,不断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二是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主动将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在协同立法工作实践中。可以采取联合调研、联合起草、分别审议、协同推进方式,对涉及协同立法项目的难点、重点、焦点问题,进行联合攻关,在事关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条款上尽可能协调有序。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立法能力。依托四地优势人力资源,探索建立区域立法人才库、立法专家库。建立高层次人才合作研究机制,推进高层次人才的共享共用。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

会议同时发布了包含40名专家的《长三角政府协同立法专家库》(名单见后),后续这些专家将深入参与三省一市政府协同立法项目,充分发挥智库作用。

与会专家、政府立法工作者还就政府立法协作形式、加强科学立法以及明年立法计划协同、项目协同等政府立法协同的理论和实践展开了热烈地交流探讨。

据悉,三省一市司法厅(局)明年将在行政执法、乡村振兴、科学仪器共享等多领域开展区域立法协作。

长三角政府协同立法专家库

上海市

1.叶必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2.沈国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3.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教授

4.沈福俊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5.许多奇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6.蒋惠岭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

7.刘  平    华东师范大学特聘教授

8.顾长浩    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9.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10.王国华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江苏省

1.上官丕亮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2.王太高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3.王腊生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4.刘旺洪         南京审计大学校长、教授

5.刘爱龙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

6.孙文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7.邢鸿飞        河海大学校长助理,教授

8.倪  斐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9.栾  爽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10.熊樟林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浙江省

1.牛太升    浙江省法学会顾问、学术委员会主任

2.陈柳裕    浙江工商大学党委书记、研究员

3.郑金都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

4.骆梅英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教育长、校(院)务委员,教授

5.李占荣    浙江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

6.唐明良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7.章剑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8.翁国民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9.石东坡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10.罗文燕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安徽省

1.宋  伟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

2.吴椒军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

3.华国庆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4.张卫彬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5.丁仁船  安徽建筑大学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6.王  军  安徽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7.音邦定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长、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主任

8.张晓健  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主任

9.李  健  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主任

10.徐 芳  合肥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处秘书长

来源:上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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