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为充分发挥公证典型案例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示范指导作用,落实“谁服务谁普法”责任,推动公证“以案释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近日,省司法厅评选出2021年度山西省十大优秀公证案例并分别予以发布。该十大案例紧贴社会热点,服务面广,专业性和典型性强,涉及瑕疵股权继承公证、市政建设保全公证以及活动奖品资金监管公证等业务领域,涵盖家事、金融及参与行政执法辅助事务等主要业务类型,集中展示了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制度价值和公证人爱岗敬业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是全省公证行业服务经济社会民生各项事业的缩影,是公证人深耕业务、狠抓质量的生动体现,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和良好社会效果。

财政票据销毁现场监督公证

关键词

财政票据  现场监督  法治政府

案例概况

近年来,XX市财政票据使用量逐年递增,但票据销毁工作开展缓慢,导致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票据保管压力凸显、安全隐患增大。为此,XX市财政局向公证处进行咨询,能否发挥公证的作用,将相关职能应用到财政票据销毁工作中,以提高该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序性。

公证处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向XX市财政局提出可以办理现场监督公证,并从申请主体、核验方式、销毁程序、工作流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XX市财政局对公证处提出的公证参与方式和建议高度肯定,要求各票据销毁单位结合公证处的建议出台工作方案,开展XX市票据销毁工作。之后,在XX市财政局的组织下,公证处委派公证员前往现场,同用票单位积极沟通、商定方案、对销票过程全程监督,目前已经协助两家用票单位销毁财政票据三万余本,涉及开票金额七千余万元。另,该市其他票据使用单位的财政票据销毁工作也在有序推进中。公证处通过现场监督公证参与财政票据销毁的做法得到了该市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的充分认可。

案例评析:

公证要点

1.申办公证主体的确定。财政票据的销毁涉及财政部门和票据使用单位。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销毁工作,但是该办法第三十四条又规定“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若办理现场监督公证,届时申请主体是财政部门还是票据使用单位,是否需要共同申办?从《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财政票据的销毁需要财政部门和票据使用单位共同完成。笔者认为不论是财政部门还是票据使用单位,均可以作为申办公证的主体,因为任一方均有相应的资格。

2.销毁财政票据的事前审查。公证机构应严格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前期审查工作,确保拟销毁的财政毁票据符合如下规定:其一,拟销毁的财政票据保存期限需满5年,不足5年需提前销毁的要审查是否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其二,票据使用单位不得未经财政部门查验审批而自行销毁财政票据;其三,审查票据使用单位是否已经将待销毁财政票据登记造册。另外,审查销毁票据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和严谨性。

3.拟销毁财政票据的现场核验。现场核验要尽可能做到票据实物与清单一致,若票据数量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验方式。公证人员在协同财政部门核验票据时可采取下列办法:先分类再核验,核验时先查验总量再抽查核验明细,抽查时按年度、按类别随机抽查,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公证人员现场见证并记录。

4.销毁财政票据的现场监督。票据使用单位应按照销毁票据方案制定的销毁时间、销毁地点、组织参与、销毁方式等流程进行票据的现场销毁。与此同时,公证机构要做好现场的监督工作:其一,组织与参与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场签到;其二,销毁现场要全程摄像、拍照并做好视听资料的备份工作;其三,监督核验后的票据在销毁器具内全部销毁;其四,做好现场突发情况的应对和记录。

案例意义

财政票据销毁,能有效减轻用票单位财政票据的保管压力,消除用票单位在财政票据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有力推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对财政票据销毁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一方面,通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审查,可保障票据销毁的合法性,防范违规销毁;另一方面,通过对核验票据、销毁现场的监督,可保障票据销毁的真实性,防范虚假销毁。

财政部门主动邀请公证机构参与票据销毁工作,反映出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政府部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均得到提升。公证机构通过参与政府工作,充分发挥证明、监督作用,保障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依法办事。

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公证程序规则》;

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专有名词解释

1.现场监督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招投标、拍卖、开奖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财政票据: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组织(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来源: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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