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个月我一直很后悔,有些忙真的不能帮……”近日,江山市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原以为只是帮朋友一个“小忙”,男子郑某却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6400元。

郑某是江山人,2019年4月开始就职于江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物业客服、物业经理等职务,主要负责小区装潢登记、日常管理等。因为工作关系,郑某认识了钟某、吴某等从事装修行业的朋友。2019年底,钟某在一次聊天中向郑某“求助”,希望郑某可以提供一些业主信息,帮他拓展业务。

一开始郑某拒绝了钟某的请求,但在后续的交往过程中,钟某仍多次提出希望郑某可以“帮个小忙”。碍于情面,郑某还是将业主信息提供给了钟某。

“我只是无偿帮忙,没有拿任何好处。”让郑某没想到的是,自己的“情义大门”打开之后,有更多的朋友找上了他。2019年至2021年,郑某利用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的便利,从物业群获取该市4个小区业主的信息,包含业主具体房号、姓名、手机号码等。在未征得相关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先后为钟某、吴某、周某等8名朋友提供4500余条业主信息。

“虽然郑某没有从中获利,但已经构成对小区业主权益的侵犯。”综合考虑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检察院对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提起公诉。

法院最终认为,郑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郑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作者: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邵倩雯 张益萍

信息来源: 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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