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2、《安全生产法》中定义为: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有了上述危险源的概念,我们也可以将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s)理解为超过一定量的危险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另外,从重大危险源另一英文定义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中的来看,还直接引用了国外“重大危险设施”的概念。

5、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险物品的数量是否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

6、所谓临界量,是指对某种或某类危险物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应定为重大危险源。

7、具体危险物质的临界量,由危险物品的性质决定。

8、GB18218-2000中的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相同物质在生产场所和储存场所的规定临界量是不同的,而2009版中则不再区分,而是统一规定。

9、GB18218-2009代替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10、GB18218-2009与GB1821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11、 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for dangerous chemicals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12、本人注释:GB18218-2009定义中的“搬运”已不再包含;原定义中的“危险物质”改为“危险化学品”,缩小的范围。

13、(根据安全生产法中执行,搬运应当包括)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中的要求,重大危险源除了上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1.贮罐区(贮罐);2.库区(库);3.生产场所;)外还包括:4.压力管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1)长输管道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14、(2)公用管道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15、(3)工业管道①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②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③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16、5.锅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1)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

17、(2)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 MW。

18、6.压力容器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m的压力容器(群)。

19、7.煤矿(井工开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20、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1)瓦斯矿井;(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21、9.尾矿库全库容≥100万m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

22、综合来说,重大危险源可以定义为: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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