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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商事交易的始终。那么,假如购房者迟延6天签合同,开发商不卖了怎么办?6月12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发布这起典型案例。

该案中,原告美丽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与被告张某签订《美丽小区商品房认购书》,拟选了房屋楼号并约定了房屋建筑面积、单价、总价、定金及付款方式等。该认购书约定:在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所购商品房房款;付款方式为贷款,买受人应于《商品房认购书》签订之日起3日内交清全部房款或首付款,并携带认购书、本人身份证等前往销售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如买受人未能依约交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买受人主动放弃该房屋,出卖人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且定金不予退还。

当日,张某向置业公司交纳涉案房屋定金1万元、房款43万元、地下车位意向金7.5万元。双方亦同意将付款签约期限由3日内改至9月24日,但张某未按约定时间出现,而是在6天后,即9月30日来到置业公司付款并要求签订合同。置业公司拒绝签约并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且判令定金1万元不予返还。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违约事实各说各理:原告称其多次催告付款签约,并将签约时间延长至2021年9月24日,但张某仍未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清剩余房款;张某陈述原告于9月5日告知其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是9月24日,其当时就表示自己在外地工作,9月24日无法到场,原告员工承诺向领导请示,但9月30日张某找原告签合同办手续时,原告便告知其已经违约,无法继续签合同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鼓励交易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陈述及张某于签订认购书的同日即向原告交纳涉案房屋定金、部分房款、地下车位意向金的客观事实,张某已经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其作为违约方迟延6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构成根本违约,不影响原告作为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不宜解除。故原告关于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及定金不予返还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判决驳回原告美丽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银川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针对该终审判决申请再审,宁夏高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鼓励交易原则,人民法院不宜轻易判令解除已经生效或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尤其是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较为宽泛的情况下,这一限制尤显必要。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形态以及违约行为的后果,认定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亦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认定该合同不宜解除。(记者 王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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