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书被送达给当事人梁某某。

截至7月16日,深圳中院“深破茧”系统收到了615件申请,200多宗申请因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被作退回处理。

深圳市民李某某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案是被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之一。他的申请为何不被法院受理?专家认为,该案为防范个人破产程序不当利益提供了鲜活案例。

负债400多万元后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李某某陈述:“2014年,我用妻子名下的景田北路翔名苑房产抵押做经营贷,向工商银行借款100多万元,后来偿还了。2016年又用该房做经营贷借款230万元,2017年增加到338万元。2016年10月,我用自己名下的银湖润唐山庄房产抵押做经营贷,向招商银行借款480万元,由于该房产原来有贷款,实际到手的款项400多万元。另外,招商银行借给我备用金30万元,平安银行借给我小额经营贷50万元。上述借款合计约800万元。该借款一方面用于支付银行利息,一方面因为投资经营亏损掉了。2017年,我成立的贵州万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从立项到最后花费了110万元,两年利息支付了90万元,我借给三位朋友20.85万元,经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但都没有执行到。景田北路翔名苑房产用于出租,每月租金为7000元。”

“2018年,我与妻子离婚,约定债务全部由我承担。离婚后,我用银湖润唐山庄的房产抵押再次做了经营贷,贷款659万元,该款归还了原来的贷款490万元,余款有100多万元。2018年年底,我到非洲南苏丹、索马里、埃塞俄比亚、肯尼亚等国做金属贸易矿生意,向深圳贸易发展局申请了600万元的进出口证,最后损失了30万元,加上一年银行贷款的利息损失60万元。2019年年底,经营贷借款增加到970万元左右。2019年七八月,我无法偿还银行利息,于2019年10月变卖了银湖润唐山庄的房产,成交价730万元,支付了税款等费用并归还贷款后,剩余的几十万元偿还了外债。”李某某表示:“2019年我开始使用信用卡,用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归还每月7万元的银行利息。2020年1月,债务开始逾期。目前的债务合计424.3317万元。”

法院审查期间,李某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记载,李某某与前妻于2018年10月18日登记离婚,离婚后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婚前各自拥有一房归各自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李某某需用钱,于2017年11月14日以女方在深圳市景田北翔名苑的房产抵押向招商银行借款338万元,于2016年10月以李某某在银湖的房产抵押向招商银行借款480万元,女方作为该笔借款债务人签名,但所有借款都由李某某使用,全部由李某某偿还。

债权人招商银行确认,李某某申请破产后,其与前妻向招商银行所借款项338万元的剩余本息已由其前妻归还。

法院称无法认定是否存在破产原因

法院审查认为,李某某与其前妻2018年10月18日离婚,双方均为离婚前债务的债务人,双方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2019年,李某某以信用卡套现方式归还上述债务的每月7万元银行利息,其后,李某某归还了以银湖润唐山庄房产作抵押的经营贷借款,其前妻在李某某申请破产后归还了招商银行经营贷借款338万元的剩余本息。从李某某提交的材料与其陈述看,李某某所负债务与其所述的经营损失、实际支出情况之间,并不能互相对应,数额相差较大。同时,李某某与其前妻均为离婚前债务的债务人,而离婚后,李某某不仅归还了以银湖润唐山庄房产作抵押的经营贷借款480万元本息,还以信用卡套现方式归还了以景田北翔名苑房产作抵押的经营贷贷款338万元的部分本息,存在以个人名义过度举债归还夫妻共同债务,其后针对新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情形。

法院认为,李某某对财产变动经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并过度举债归还,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其本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

今年5月14日,深圳中院依《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李某某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专家

严格把握破产程序要求有助于保障立法试点成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阳光撰文指出,在个人破产申请的审查中,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往往更能考验法官的智慧,就好比拒绝请求往往需要更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该裁定书作为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个人破产申请的第一案,具有示范意义,可以引发我们对法院如何审查个人破产申请的思考,促使我们思考如何把握个人破产原因的认定,如何防范个人破产程序被个别债务人不当利用,如何在个人破产立法的大环境下来思考制度功能的有效性和局限性。”

徐阳光认为,深圳中院坚持严格审查破产原因,为防范个人破产程序不当利益提供了鲜活的案例;对该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严格把握了《条例》对启动破产程序的要求,有助于保障个人破产立法试点的成效。(记者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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