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售卖狗肉与爱狗人士发生纠纷后,四川男子向某遭多名爱狗人士非法拘禁,被逼下跪自扇耳光、被殴打近4小时。5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李某、程某、王某、杨某等五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6月2日澎湃新闻)
起诉书显示,在涉案5名爱狗人士的犯罪行为中,有非法侵入居民住宅实施“绑架”、侮辱、殴打等情节,并且,侮辱和殴打行为比较残忍,不但逼迫受害人下跪自扇耳光,还实施了针扎皮肤等较为残忍的行为。但最终却只获拘役四个月、而且还是缓刑,如此轻判,实在有违大众认知。
对于此案的轻判,利州区法院的解释是:五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激起爱狗人士群起愤慨,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然而,此案中因受害人“有一定过错”而减轻被告人责任的说法,恐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受害人的“一定过错”,并未侵害到5名被告人的人身、财产、人格等法益,因而,“爱狗人士群起愤慨”与受害人“一定过错”之间并不存在利益关联性。
并且,受害人的“一定过错”也并未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杀狗、售卖狗肉不违法;杀狗方式极端残忍确有违公诉良俗,但也只应受到道德谴责,任何人都无权对不道德的人自授权力“执法”。可以说,其他动物如鸡鸭猪羊的宰杀,也存在方式残忍的情况,但却唯有对狗的残忍会“激起群起愤慨”,这实际上是一些人个人价值取向主导的结果;在这个问题上,价值取向不是问题,但将自己的价值取向强加于人,不应被支持。
其次,法治社会中,任何私刑都不具有正义性和正当性。而不具正义性和正当性的“愤慨”,不应成为减轻犯罪责任的依据,否则有违相关法律原则的本意。
因此,本案中以受害人“残忍杀售狗肉激起爱狗人士群起愤慨”而减轻被告人刑罚,需要给出更多解释。
此案所引发的争议,并非“爱狗”与“吃狗”之争,而是关于对公民人身权利、爱动物人士行为边界的讨论。此案中,5名爱狗人士的“爱狗”行为已经严重践踏国家法律、公民权益,而其对“残忍杀狗者”的私刑之残忍,是最无理、最不好解释的问题:难道人权不如“狗权”值钱?为了给狗讨“公道”,居然可以私闯民宅、从家中将公民“绑架”后动用私刑虐待、当众羞辱(5人已构成当众),某些爱狗人士对于“爱”的厚此薄彼,难免令人难以理解。
当某些爱狗人士的极端而又畸形的“爱”成为减轻犯罪的理由,我们就更看不懂了。
按理说,吃狗与反对吃狗的问题上是可以争议的。我个人认为,狗作为人类“最亲密最忠实的伙伴”,确实不该成为人的食物,但也决不同意以暴力的方式解决“禁食狗肉”的问题。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法律的红线更不可以“爱”的名义任意踩踏。(作者: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