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驶货车行驶时悬挂的备胎脱落至路面,彭某驾驶货车同向行驶,因避让前车脱落的备胎导致车辆失控冲过绿化带与对向车道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至张某驾驶的货车载有的货物(砖头)砸到在其右侧车道同向行驶的刘某货车,造成张某死亡、彭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李某、彭某、刘某驾驶的车辆均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彭某、刘某、甲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22万余元。

本案如何判定审理中出现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特征,只要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机动车,不负事故责任车辆的承保公司均应对事故中受害人承担无责赔付义务,刘某作为无责事故方,应在其驾驶车辆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多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中,适用交强险无责赔付应综合考虑无责车辆方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和法律上因果关系等情形。本案中刘某驾驶的车辆与张某人身伤害并无因果关系,故不应在刘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构建了机动车交强险基本赔付模式,其中无责赔付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制度,该制度对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权益并获得及时赔付具有重要意义,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无责赔付并不等于无条件赔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前提,故适用交强险无责赔付应首先考虑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并结合受损事故发生是否有原因力、对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是否产生作用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刘某驾驶的车辆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未产生作用力,与损害后果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不应在刘某车辆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杨文娣 王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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